民政部、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規范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社會組織募捐活動提供平臺服務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社會組織募捐活動提供的平臺服務,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和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務院關于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募捐活動,是指具備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發起的募集款物的活動。
具備募捐資格的社會組織包括公募基金會和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并依法獲得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二章 服務規范
第四條 為社會組織募捐活動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的廣播、電視、報刊應當符合《出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為社會組織募捐活動提供信息發布平臺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 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對擬開展募捐的社會組織進行驗證,包括查驗登記證書和其他能夠證明本組織具有募捐主體資格的文件,還應當確保社會組織使用的是本組織的銀行賬戶或第三方支付賬戶。
第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與通過其平臺開展募捐活動的社會組織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在平臺進入和退出、募捐事項的真實性、捐贈人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業務經營者發現社會組織在募捐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批準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告。
第八條 民政部門發現批準登記的社會組織在募捐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要求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業務經營者協助查處或采取相應措施的,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臺上發布募捐信息的社會組織的相關信息及發布時間。對于社會組織的法人登記證書信息,記錄保存時間距其在平臺的最后一次開展募捐活動不少于兩年;對于募捐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距募捐活動完成不少于兩年。
民政部和批準社會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依法查詢上述信息的,各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業務經營者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予以提供。
第十條 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業務經營者擬終止提供平臺服務的,應及時在本平臺向公眾告知,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關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社會組織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對發起募捐的社會組織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采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風險。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民政部門依法對登記的社會組織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信息服務、電信業務開展募捐活動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國務院以及地方各級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業務經營者行業管理部門、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業務經營者為社會組織募捐活動提供的平臺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社會組織有違法違規情形的,由批準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改正,并視情節給予行政處罰。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電信業務經營者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相關民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改正,并可提請行業管理部門、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視情節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行業管理部門、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信息溝通共享機制、信用信息披露機制和違法違規行為協查機制,強化協同監管。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